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本省(海南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二、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本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至 2018年7月31日24时止,全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小客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件。
五、恶意抢注小客车号牌的行为不受法律。对弄虚作假、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布后,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工作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相关和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公布实行。
海南省人民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授权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调控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通告》发布前已发生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权益,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就重点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18年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件。
3.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申请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购买人(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通行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含二手车销售统一)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④单位申请公证证件,可由代办人申办,须提供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
6.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件,并将公证证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交通总队。
1.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 16日 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2.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
3.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交通总队。
4.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交通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
5.经确认公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办理。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6.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件。
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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