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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战“疫”——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应对手册

类别:php源码 日期:2020-5-18 18:36:31 人气: 来源:

  刘炫麟 博士,中国大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检察公益诉讼研究研究员。曾赴美国Boston College和Universit de Montral等访问。主要社会兼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卫生会学术委员兼副秘书长、开发区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市债研究会医疗健康服务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家委员会医院法律实务分委会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康达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等。曾荣获“首都百名英才”等荣誉称号。主编、参编(译)著作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曾参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咨询论证工作。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汹涌的疫情对我国社会方方面面提出了挑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3月1日,《求是》发表习总重要文章。文章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依法防控,在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大局稳定。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我们组织一线权威专家,从劳动法、合同法、慈善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刑法、公共卫生法、医疗法、野生动物与生物安全法9个专题入手,紧密结合疫情热点,精选143个热点法律问题,由专家作出权威解读,提出切实可行对策,为全民战“疫”提供法律武器。

  2020年2月14日,习总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从体系上讲,有关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是我国公共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疫情报告制度又是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所的一项核心制度,其不仅与疫情监测、预警、发布等制度紧密相关,而且关系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整体或者局部防控措施的精准运用。

  我国自以来加快了化进程,有关传染病防控的立法亦随之得到补强,尤其是2003年“”疫情发生后,更是加速了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目前已建成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上位法、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下位法、以《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为衔接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立体性防控法律体系。

  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这套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对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功用,其成绩应予肯认。但自2019年年底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这套体系也出一些不足,其中之一便是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存在缺失,且没有相互呼应,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空白”现象,影响到依法防控的实效。

  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9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由于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报告义务主体当然负有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的义务。该法(第63条)对地方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迟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责任进行了,但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位和个人等疫情报告义务主体的迟报、、瞒报、漏报并无直接,只好通过对该法第65条和第67条的一般性予以适用,进而达到规制的目的。

  1989年制定、2004年和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依照本法的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缓报传染病疫情。”同时该法通过第65-66条、第68-70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隐瞒、、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责任进行。此外,该法第77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67条的相似,可通过一般性涵括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类型。不过从两部法律的对比可知,《传染病防治法》没有“漏报”的行为类型,故在法律责任上缺失也就不足为怪。如果说其2004年修订发生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前而无法吸纳,但其2013年的修订仍未吸纳就可以说是一种立法缺憾了。

  2003年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曾于2011年修订过一次,且仅涉一项内容,即将相关条文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或者他人隐瞒、缓报、。”同时其第45条、第50-51条分别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进行了,但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他人隐瞒、缓报、的情形作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相似,既没有吸纳漏报这一行为类型,亦无相关的法律责任设计,但该条例也有进步之处,即其了他人隐瞒、缓报、的行为类型,就整个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而言,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其内部不协调、不统一。该条例第21条实际上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发生他人隐瞒、缓报、的情形,但在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上,仅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因为此种行为类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他人隐瞒、缓报、疫情信息,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明确的;二是上位法没有及时与之呼应,无论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2013年的修订,还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于2007年的出台,均没有吸纳他人隐瞒、缓报、疫情的行为类型。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动物防疫机构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类型和法律责任,而《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中亦的不甚完整。由此可见,我国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中相关主体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需要全面修订。推背图全集菲斯曼壁挂炉售后维修服务电话http://1046775.shop.m.lie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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