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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沉船船长有35年工作经验 照片(图

类别:asp源码 日期:2015-6-4 16:20:16 人气: 来源:

  东方之星船长张顺文

  原标题:东方之星船长有35年船上工作经验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翻沉的“东方之星”轮船备受关注。而船只翻沉,船长先于获救,更是让船长张顺文质疑。6月3日,记者从涉事公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了解到关于张顺文的相关信息。

  记者在张顺文的履历上看到,张顺文生于1963年,现年52岁,已在轮船上工作了35年。从参加工作开始,张顺文一直在船上作水手,1984年通过航运校驾驶培训,第二年转为舵工,历经二副、大副等职,自2007年开始担任“东方之星”轮船船长。在公司“2014年度优秀员工”榜单上,张顺文的信息也在其中。

  一位已在公司工作20余年的员工告诉记者,张顺文几乎年年都是优秀员工,他带领的团队,不论是安全、服务还是各项指标均为第一,没有发生过重大海难事故。2011年被评为“万州区个人安全先进”。除此以外,关于“东方之星”客轮以及船员的相关信息,记者联系各方人员,他们均不接受采访。

  据了解,“东方之星”翻沉事故发生后,船长和轮机长相继被救起,已被长航门控制。

  延伸阅读:

  专家解析:船长弃船获救算不算失职?

  作为一艘游轮的实际掌控者,船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面临突发状况时,船长有哪些处置的办法,又有哪些处置的,弃船逃生算不算渎职?上海海事大学教授、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蔡存强和一位在长江上航行近40年的资深船长(不愿透露姓名)就此进行了解答。

  问:船长和轮机长弃船后获救,是否失职?

  答:根据条例,船长对全船乘客的安全负有救助义务。这也要具体来看,如果在时间不紧急的情况下不顾乘客弃船逃生,这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如果真的是遇到突发的强,海轮翻覆的时间可能会有8-10分钟,这段时间还能帮助乘客逃生,而江轮则完全可能在一两分钟之内就彻底翻覆,船长和船员根本来不及启动任何应急,更来不及组织乘客撤离,若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船长有失职之处。至于轮机长,不在值班岗位,在突然翻覆的情况下,也很难认定他一定有。

  至于船长和轮机长为何能逃生,可能跟他们当时所处的有关。船长在驾驶室,应该是最先发现船体倾覆,也就最容易逃生;轮机长可能也在驾驶台,否则如果当时在底层的机舱,他是不可能逃生的。

  问:遇到恶劣天气,船长有权改变航线吗?

  答:根据,船长享有“临危处置权”,也就是说,在面临危急情况下,船长能够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停航、改变航线等手段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如果没有判断出风险,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问:遇到,船长应如何报警?

  答:目前长江航线上的客船报警,基本还是采取人工方式,出现紧急情况后,通过电话、手机等向报警。目前海事部门在三峡航线实现了电子巡航全覆盖,能够实时航段内船只的航行情况。不过,是否覆盖到事发水域,尚不确定。

  问:通过什么方式收到预警信息?

  答:船上能通过、、网站等渠道接受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这些气象信息会定时发放,比如每天22时、24时等。只有出现紧急情况,级别特别高的气象预警,才会临时向船上发送。

  问:作为船长,你认为安全航行主要靠什么?

  答:安全航行,一是要靠船长的经验和精力,除了有足够的航行和应对危急情况的经验,还要有足够的精力。另外一点还要靠船只本身的硬件条件,能够抗击相当程度的大风大浪。经验与硬件相结合,才能保障航行的安全性。

  (晨报记者李晓明杨育才)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

  (摘选)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二十一条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编者注:《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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