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参与者打印出的“一元云购”消费账单。在“一元云购”以小的噱头下,多名网友陷入疯狂购物。
在“一元购手机”的噱头下,抱着“以小”心态的人群蜂拥而来:有人盆满钵满,有人却血本无归。近日,南都报道深圳一家名为“1元云购”()的网站被多名用户指开过程无任何监管或第三方公证,或已成为“线上赌局”一事,引来广泛讨论。
关注的焦点在于,究竟是谁制造了“一元购”的网络消费陷阱?事实上,记者梳理发现,央视等曾多次就“一元购”类型的购物模式进行过报道,但直至目前,各级层面仍未拿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方式。
曾在深圳经侦局担任过副大队长,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郭朝辉律师表示,“一元购”作为一种创新性购物模式,目前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均未有明确,“一般认为彩票主管部门理论上可以管,但没有执法权;、工商部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去进行查处,也管不了。所以目前‘一元购’属于网络的法外之地”。
湖北打工仔乐洋(化名),在接触“1元云购”()后,dvdes-688月薪4000多元的他目前已欠下100多万元的民间贷款。在他看来,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带有一定的性。
乐洋介绍,“1元云购”()有3种充消模式,分别是人民币直充、“”和“佣金”系统。类似于网站论坛上的“经验值”,用户在完成的任务后便可获取。乐洋称,的获取与论坛灌帖类似,要求用户保持一定的活跃度。
记者注意到,在该网站个人中心右侧一栏中显示,用户可复制“1元云购”的推广信息并分享到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邀请好友并消费即可获得50加6%现金励”。按照网站的规则,100“”等同于1元。
而“佣金”系统,则是更为直观和赤裸的“拉人气”方式,用户在复制链接邀请好友消费后,便可获得好友消费额的6%的励。乐洋介绍,邀请好友复制的内容充满了性质,“比如说1元就能买iPhone6s,然后给个链接,点进去就是1元云购的网站了。好友必须消费,我这边才能拿到佣金,他消费了100元,我就能拿到6元”。
佣金可以提现,“1元云购”()网站显示,佣金永久有效,满1元即可充值到1元云购账户,满100元即可申请提现。
武汉人杨益(化名)介绍,他入局便是看到朋友圈里一名好友的分享,“就像是在拉下线一样,一个推给另一个,很多人都是‘被’入局的”。
记者在乐洋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名为“胖哥合资收货”的“1元云购”合资群,群内,称号为“黄金操盘”的“桦仔”每隔几分钟便发来一条“合购”信息。信息内容为“桦仔”的支付宝账号,并声称支持微信转账,以及一张“1元云购”网站上的商品截图,该商品被分为若干份,每份为150元。
杨益称,每份相当于一股,合购的“操盘手”一般投入十分接近商品价格的钱款,然后在群里让有意向的入股,如果中,入股的每人按比例进行分成,“这算是比较稳妥的一种方法”。杨益在刚接触“一元购”时曾在4次合购中,获3次,分得数千元。
这种合购方式在乐洋看来,虽然确实稳妥,但自己赚的并不多。在“二进宫”后,乐洋结识了“倒卖商”并发现了一种新的玩法———“秒款”。即,乐洋登录“倒卖商”的账号,中后经过信息的确认后,“倒卖商”会马上将品折算为现金打到乐洋的账户上。
事实上,无论是颇具“性”的推广手法,抑或是“抱团”或“秒款”的玩法,不仅仅只存在于“1元云购”()上。记者了解到,仅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官网上搜索“一元云购”字样,便有11家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南都记者一一进入这些公司的官网,发现与“1元云购”()的操作模式大同小异。
此外,记者通过APP搜索系统查询“一元购”等字眼时,跳出来上百个APP。这些软件以“夺宝”“云购”等为名,但始终不变的是“一元购物”的噱头。
记者搜索发现,针对这些“一元购”类型的购物模式,不少都曾进行过报道,不少个案与乐洋和杨益几乎相同,大体是“被”入局后尝到甜头,此后一发不可,逐渐将“线上夺宝”变成了“线上赌局”。
24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位于龙岗坂田的新天下集团7楼的“1元云购”()办公点了解情况。针对用户的质疑,该公司一名前台客服表示,公司领导不在。当记者提出与该公司负责人通话时,遭到了前台客服的婉拒。
随后,记者在写字楼物业处了解到,“1元云购”()公司系去年底租赁的,具体面积无法透露,但有一个正规工厂的大小。一名物业人员介绍,到10月底,该公司的租赁合约就到期了,“那边也没有续约,所以到10月底,这个公司就要搬迁了”。但其表示,并不知道该公司新址所在地。
记者通过在深圳市场监管委官网查询获悉,这已经不是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1元云购”)第一次搬迁地址了。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原住所在福田区华强北群星广场A座2426号。
记者发现,该公司曾在今年1月6日及6月2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市场监管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换言之,在这两个日期的审核过程,该公司的地址并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名为梁志军,其也是“1元云购”的实际控制人。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2013年7月16日,“1元云购”曾挂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公开资料显示,“1元云购”成立于2011年,是由深圳市中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入巨资打造的新型购物平台。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深圳市中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9日,法人代表为梁志军,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记者发现,深圳市中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9月12日同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房租租赁等多个项目,但记者并未查询到该公司旗下的其他子公司信息。记者也并未与梁志军本人取得联系。
此外,针对记者于10月21日当晚发去采访函,24日下午该公司客服人员复函称,“鉴于贵已作出新闻报道,公司决定不给予书面回复”。
事实上,“一元购”的搭建并无太大的科技含量。曾在深圳经侦局担任过副大队长,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郭朝辉律师介绍,“一元购”的出现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成熟的网络零售行业而衍生出的创新性购物模式,自2015年逐渐兴起。这种创新式网购模式弥补了传统电商的短板,为电商注入一种新奇的玩法,深受许多年轻人的喜爱。
如此“新奇”的购物模式,想要复制并不困难。记者24日在淘宝网上搜索“一元购”,便出现了100页有关“一元购”的信息。在搜索信息的首页上,存在着大量商家打着“一元购”软件供应的旗号,销售“一元购”的各类软件。
记者看到,一家商家只需40元便可以购得一份“一元购”的手机软件源代码。在一家名为“维特网络”的网店里,记者与网店客服交谈,表示想自己开设一个“一元购”网站,但自己目前并未申请域名和空间。该名客服随即表示,可以负责网站的前台和后台。其表示,在搭建好的网站后台可以控制中人,只需在某个宝贝上输入会员账号,该会员就会默认为中。
该名客服介绍,搭建前台和后台一整套下来仅需1200元。其提供的一个已经搭建好的网站(http:显示,该网站名为“云购国际”,其中的内容设置与“1元云购”()网站几无二致。该名客服表示,该网站仅为模板,如有需要可以进行样式的更换。
在与该名客服的交谈中,记者扮演一名“技术盲”,不懂任何电脑知识,该名客服表示一切都可以帮忙搞定。
事实上,早在9月下旬,央视便对搭建“一元购”网站并可后台控制中人的行业乱象进行过。但后续的监管却始终未能介入,对此郭朝辉表示,“一元购”作为一种创新性购物模式,目前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均未有明确,“一般认为彩票主管部门理论上可以管,但没有执法权;、工商部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去进行查处,也管不了。所以目前‘一元购’属于网络的法外之地”。
郭朝辉认为,首先“一元购”总是以溢价的方式发售。正如记者所看到的一样,以一款128G的苹果iPhone7手机为例,“一元购”的网站价格为6188元,而京东同款手机价格仅为5888元,其中差价为300元。可见只要参与的消费者足够多,这就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其次“一元购”网站存在指定中人中的情形。由于这类网站缺乏监管、公证,其开的行为是不透明的,使用后台操作的手段来指定中人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存在。这也就从某种程度上解释了,报道中乐洋讲到的一个“一元购”的用户在网站上购买4999元的手机,其投入4998元,但最终开时,他却并未获的情形。
而在法律层面上,郭朝辉认为,按照“一元购”的网络经营者宣传,用户花钱来购买一定份额,最后由最终抽出的那个幸运者获得该商品。从法律上来讲,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射幸合同法律关系,但是目前法律规制射幸合同的仅有保险合同一类,所以对“一元购”这类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还未有明确的。
郭朝辉表示,有些人质疑“一元购”的经营者涉嫌赌博行为,其实“一元购”和赌博的区别在于赌博直接对赌的就是,而这里涉及的只有商品,这与传统的赌博行为显然有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地明确界定为赌博行为。
此外,郭朝辉称,还有人质疑“一元购”的行为可以类比彩票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发行、销售彩票,则需要更充分的论证。如果经充分论证,“一元购”符合博彩行为的特征,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郭朝辉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一元购”平台的监管机制,是否按照预设的规则选择幸运号码,完全依赖平台的自觉性,其公平性、透明性则难以得到,难免出现个别运营商操作后台指定用户中的情形。如果这种行为一旦查实,很有可能涉嫌诈骗。因为指定中人中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一元购”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并使得众多的参与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实施了大量的购买行为,且最终所有的参与者都未获得其想要的商品,反而商店却将其商品又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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