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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言:雄安要搞监管沙盒 需补哪些课?

类别:源码环境 日期:2020-1-8 8:40:20 人气: 来源: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展局副局长朱忠文公开表示,自贸区雄安片区内将建设“金融岛”,探索金融监管“沙盒机制”。过去几年,金融创新带来的效率提升为人称道,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也让惊。集中治理之后,行业乱象渐息,创新发展重新提上日程,在创新发展中如何规避风险也被提上日程。于是,人们开始重提“监管沙盒”,寄希望于这一“舶来品”能平衡效率与风险的难题。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个舶来词,从字面上看,指在可控环境内实施监管,让新产品/模式在真实市场环境中迭代验证,去伪存真;让用户在受的前提下接触新产品,享受新模式的效率而不被风险所伤(事前约定风险补偿机制)。

  监管沙盒由英国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创实践,很快在国际上风行,被视作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创新。FCA版的监管沙既要让消费者享受创新带来的效率提升,又要尽可能规避创新的潜在风险。

  (1)企业申请进行沙盒测试:企业向FCA提出申请,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及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

  (3)定制测试方案:FCA与企业一对一确定测试方案,包括测试业务、测试参数、结果度量、报告要求及保障措施等。

  (1)仅限新产品/服务:监管沙盒的简易程序仅对新产品/服务,传统模式下的产品和服务仍需遵循现有监管,因此理论上,想借助监管沙盒进行监管套利是行不通的。

  (2)消费者:测试企业需提前制定退出计划,确保可随时退出测试,并最小化对消费者的影响。同时,测试企业要向用户告知新产品/服务的潜在风险,取得用户明确授权,一旦发生风险,要有能力做出补偿。

  (3)无强制行动函:FCA会向测试企业出具“无强制行动函”,只要企业遵循事先约定,FCA向企业不会秋后算账。

  监管沙盒并不是完美的。FCA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职责,即便在监管沙盒里,依旧有很多条条框框。就FCA版监管沙盒来讲,消费者权益绰绰有余,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仍力有不逮,其局限性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是业务类型受限。监管沙盒由FCA发起,只能覆盖FCA负责监管的业务类型,不超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FSMA)的管辖范围。此外,鬼节出生的人在英国脱欧之前,一些金融业务涉及到欧盟层面立法,纳管沙盒试点也会存在诸多。

  二是沙盒试点也有条条框框。监管沙盒执行简易审批程序,但并非没有准入要求。在职权范围内,FCA会做一些针对性调整和放松,但与反洗钱、消费者相关的基础性要求仍是必须的。同时,FCA也坦承,FCA的授权不能突破欧盟层面的立法,这会监管沙盒的灵活性。

  三是有限试点,业务规模受限。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种小范围的业务试点,业务规模有限。小规模测不出大问题,很多风险点需要足够规模才能;小规模试点还会让新模式、新技术的降本增效作用无从施展。受限于规模,监管沙盒里的科技创新试点仍需回归现实环境。此外,很多初创企业因为找不到愿意配合的用户,即便通过FCA审批,依旧无法在沙盒中试点。

  四是新模式匹配旧监管,创新潜力天然受限。按照FCA的说法,沙盒试点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过时的、阻碍创新的,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一则很多有悖现有规则的创新项目,在沙盒申请阶段就被否定了;二则沙盒试点,本质上仍是新模式套用现有监管规则,创新潜力未必能得到充分发挥。

  万事有利有弊,监盒沙箱在防风险上效果显著,在创新潜力上就会存在缺陷。甘蔗没有两头甜,亘古不变的道理。

  从一走来,我们习惯了“摸着石头过河”,先干再说,效果好,推广,效果不好,自行堙灭。这种模式不预设门槛,不过多干预,比FCA的监管沙盒更有效率。但是,金融领域容不得“万类霜天竞”的式创新,必然会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二则风险隐蔽性强。理财类业务,若资金池旁氏运作,拆东墙补西墙,运转几年都不会出问题;贷款类业务,只要允许借新还旧滚雪球,借款人再差都是零不良,都是。

  三则与钱打交道,容易引发风险。很多本性纯良的创业者,也终究抵不过的“”;更不用说还有各色人等金融的名义行骗。

  不管容易出问题,类似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个人征信那样的牌照试点,门槛太高,所以,金融科技需要更轻便的监管沙盒。

  随着金融与场景融合,场景方越来越多地嵌入金融流程之中,很多时候,场景方的商业行为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重叠交错,边界越来越模糊。把场景方的所有行为都纳入金融监管并不现实,所以需要重新审视金融的边界。边界清晰后,才能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纳管沙盒,哪些行为可完全交给市场。

  在中国现阶段牌照监管的框架下,监管机构各管一摊,但科技之于金融,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一种科技创新可同时应用于多种牌照业务,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实施沙盒监管呢?即便指定牵头方,协调沟通成本是少不了的,又如何能确保沙盒足够轻便、高效、低门槛呢?

  既然是创新,就存在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沙盒环境中也是如此,只有明确核心原则,才能有效取舍。FCA的核心原则是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就国内而言,我们实施监管沙盒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如果也是金融消费者,那是否只要企业承诺赔付用户任何损失,就可以进行创新呢?如果不是金融消费者,又该是什么呢?

  随着金融领域风险整治逐见成效,全面从严这种“非常态”必然要回归“常态”。当前,民营、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法人直销牌照都有了开闸迹象,监管层也在多个场合探索“监管沙盒”的信号。

  中国版监管沙盒将如何展开,目前还看不到答案。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寄希望于通过一个制度设计来解决创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是不现实的。无论如何设计,中国版监管沙盒也必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问题是我们要尽快迈出这一步,干中学,边实践,边优化。

  过去几年里,企业常说“拥抱监管不等于等待监管”,科技创新拽着监管走;但未来几年,或许只有“等待监管才算拥抱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监管推着科技创新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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