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镇江11月4日电(王津)日前,江苏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一个总排口排入长江的排放水,总磷超标排放。另外,镇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索普公司年产20万吨的醋酸乙酯项目已建成,其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前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镇江市环保局据此对江苏索普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罚款57366元。
针对后者,根据该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至于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镇江市环保局据此对江苏索普作出责令20万吨/年醋酸乙酯项目停止生产,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996年,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江苏索普(代码:600746)2004年位列全国石化百强企业。截至11月4日下午4点,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一直未对此事进行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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