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拥有大学文凭的王予川进入上海征途网络公司,担任研发中心开发部程序员一职,负责征途网络游戏部分源代码的研发工作。3个月后,王予川离开征途公司,临走时,他私自复制并带走了服务端源代码、客户端源代码及辅助文档,这是征途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征途游戏的程序。
失业后的王予川经济拮据,于是他想到了手中的“宝贝”、也就是征途游戏的源代码。今年3月,他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信息,并很快找到了江苏和东北的两名买家。同月15日、30日,王予川在上海浦东某酒店内,将上述服务端源代码等分别以7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岩等人。不日,王岩和汤帅前往南京,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这些源代码转手卖给了另一名下家。与此同时,征途公司发现了征途游戏源代码被秘密复制外泄的情况,并立即报警。4月4日,王岩和汤帅在江苏和下家交易时被人赃俱获。同月8日,王予川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予川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岩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以购买,并被告人汤帅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也应予处罚。被告人王予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以6万元将源代码等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属于坦白,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徐汇区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征途》网络游戏是征途网络(现已更名为巨人网络)耗资2亿元自主研发的首款网络游戏,被誉为中国网游大百科全书,是中国第一款按照免费模式设计的网络游戏,独创“4万人单区”技术,远超一般网游的千人单区,真正实现了单地图恢弘的万人国战。2007年5月,《征途》成为全球第三款同时在线万的网络游戏,凭借突出的游戏特色、优秀的游戏品质、卓越的运营能力成为中国网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款游戏。《征途》在第三届中国游戏年会上,被评为“2006年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在2007年“金翎”中被评为“玩家最喜爱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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