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星 姚伊乐
严峻的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但是,目前薄弱的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极不匹配。2015年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保》,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
为有效应对严峻形势,急需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法赋予的监管职责。
监管压力空前巨大,任务重、难度大特点日趋明显
■全国8万名监察人员负责150万家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50万家企业排污费申报和收费工作、14万件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等。
长期以来,由于发展方式粗放、经济结构偏重等原因,我国形势十分严峻,常规污染因子恶化势头有所遏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污染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性、复合型特点,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十大重点流域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占9%,11.5%的国控重点湖(库)水质为重度污染,59.6%的地下水监测点位为较差和极差;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中仅海口、舟山和拉萨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5.9%。
监察作为从事现场执法的唯一队伍,承担了繁重的现场监察任务。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全国8万名监察人员负责150万家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100余万件投诉案件的现场调查工作、50万家企业排污费申报和收费工作、14万件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1万家国控企业在线数据的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大量的小三产检查、自然区检查、污染和生态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此外,部分地区监察机构还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发现部分地方不仅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落实责任制,还出台一些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执法。
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一些地方出台政策,降低环保门槛招商引资、取消排污收费、挂牌“重点企业”、实行“企业日”及“检查预通知”等。
2007年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保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 “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错误做法”进行大规模的清理,累计清理各地“土政策”861件。
但直到2013年专项稽查时,仍发现部分地方以优化经济发展为由对环保执法检查进行变相。如《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十条性》要求,“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湖北省麻城市委、市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业招商项目建设收费“一表制”、重点工业企业收费“一费制”的意见》,“2012年,在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年度一次性收费)”,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属地化收缴”以及“按排放污染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相抵触。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岳阳市华容县、邵阳市洞口县等地同样也存在“一费制”现象。部分地方对每月可以实施执法检查的时间予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株洲市茶陵县和攸县,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下,一些具备治污能力的大企业势必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
随着意识不断加强,公然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的现象已经比较少见,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隐蔽的方式。有利用建厂时预先设置的暗管、旁等辅助设施偷排污水的,有采用“小马拉大车”方式边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边偷排的,有采用故意损坏自动设施或在采样子系统、分析子系统及数据通讯子系统上作弊的方式自动数据的,有编制虚假运行记录、用所谓“零排放” 监管部门的,违法排污行为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监管力量薄弱,与监管任务不相匹配
■根据《全国监察队伍管理平台》信息系统不完全统计,全国8万名监察人员仅有12%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20%的人员为军队专业人员。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监察能力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各地在人员招考中也进行了严格的把关,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现有人员构成和装备水平与工作的现实需要相比,差距较大。
以现有体制下人员配比计(领导、后勤、日常事务、投诉电话接线员等非现场监管人员至少占1/3),实际进行现场监管人员最多不超过4万。以最基础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量计算,全国150万家工业企业,按照现场执法应两人以上的要求,平均每人监管工业企业75家。
按照每年250个工作日、每人每天检查企业两家计,现有的人员数量只能每年对每家企业检查7次。由于我国违法行为处罚限额较低,远低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企业势必会尽可能地利用剩余的358天进行违法排污,违法排污现象难以有效杜绝。
部分地区人员与工作量不匹配问题突出,如上海400余名监察人员,每年承担着5万余户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工作和3.5万件案件处理任务,工作处于超饱和状态。
根据《全国监察队伍管理平台》信息系统不完全统计,全国8万名监察人员仅有12%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20%的人员为军队专业人员,湖南、河南两省监察人员中人员比例分别高达38%和30%。
在装备方面,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现场跑得多,国家“十一五”减排资金安排的执法车辆已基本到了报废里程,而各地在新车配备上存在制度障碍,由于未纳入执法部门,只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额度配备车辆,部分地区公车极端化,执法车辆全部上缴,了最基本的执法工具。
在繁重的监察工作重压下,基层监管人员由于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出现了大量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甚至走过场、草草应付差事等现象。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开展专项稽查工作。
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稽查中发现,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不完整、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查得不全面。主要体现在监督检查上缺项、漏项,如到企业检查只是例行公事,只到排污口简单看一下在线数据是否超标,而对企业是否有违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排放管线等问题全然不清楚,没有按照基本的监察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严格检查。部分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漏、查错现象普遍,缺失、无效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填得不规范。如《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未记录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或记录不全,没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不全,仅填写单位名称;未填写监察结论或监察结论填写不全面问题。《调查询问》未填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单位等信息,无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意见,缺少被调查企业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个别案件甚至出现《调查询问》询问内容与违法事实无明显相关性的现象。
三是处罚得不严格。部分市县环保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严重的处罚不到位问题,对违法行为未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或者罚款额只有数百元,更有甚者,个别县连续多年没有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监察作为环保系统中最大的一支能够直接与企业面对面接触的队伍,还面临着很大的廉政风险。或者说,岗位特点决定了监察队伍追责风险高。
、监察部驻部纪检监察局《2008~2010年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显示:监察占总查处人员数量的30.6%,表现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随着近几年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
2015年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保》,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诸如查封、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权等;另一方面新法也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对存在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等9种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为有效应对严峻的形势,急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法赋予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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